试问,当今稍微大一点的公司,谁还没收到过软件合规《告知函》、软件侵权《律师函》等等类似函件呢?如果你作为公司法务还没有碰到,那恭喜你,软件公司还未将你所在的公司纳入其视线范围。
这种函件有的通过线下邮寄,有的通过线上邮箱、短信等方式发送,但不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发送,往往无非是先告知其来头,然后再通知你的公司或你公司旗下的哪些子公司、分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当使用了某某软件,甚至于有的会声称已经掌握了某些证据,或建议或威胁恐吓的要求你将相关软件正版化,即目前常见的钓鱼式维权。
很不幸,笔者所在公司碰到了这种钓鱼式维权,对方很强势,说话咄咄逼人。感觉如果不购买其所代理的软件,我公司必将处于万劫不复之境地。闲话少说,还是先说下过程。
年初,我司收到B公司合作伙伴C事务所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函内容如下:
我们建议贵司采取以下方式初步审核计算机软件资产。首先,执行软件资产盘存,全面了解所安装的A系列软件现状。其次,建议贵司清点已获取正版授权的A软件,包括订阅数量和永久版的授权数量,并进行备案登记。再次,对比A系列软件实际的部署与拥有的授权许可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发现存在未经许可使用A系列软件的情形,请尽快与下述联络人联系,我们将及时为贵司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为了帮助贵司更好地了解A软件许可,更有效地进行A系列软件的资产管理以及避免遭受盗版软件侵害,我们亦非常乐意就此向贵司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之后,我司又相继接到市委宣传部版权科、市长热线、市委组织部、文化执法局工作人员来电,要求我司核查A系列软件使用情况;随后文化执法局现场执法。
此间,对方不断地电话短信轰炸威胁我司业务同事。
有没有感觉到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置之不理吧,对方无穷尽的骚扰业务。业务无休止地电话,无休止地问:我该怎么办,该怎么办呢?此时仿若法务成为了他唯一的救星。
兵法有云,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自查公司软件使用情况自然是必须的。
经自查,两年多前公司在申报专利时,专利申报的技术交底书中涉及相关专利研发曾使用过该软件。
使用该软件纯属个人行为,公司对研发软件使用一直严格管理,公司研发人员不得使用任何未经公司许可的专业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软件。
公司反复多次自查,亦未发现有再次使用A系列软件的行为。
兵法有云,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自查公司软件使用情况自然是必须的。
经自查,两年多前公司在申报专利时,专利申报的技术交底书中涉及相关专利研发曾使用过该软件。
使用该软件纯属个人行为,公司对研发软件使用一直严格管理,公司研发人员不得使用任何未经公司许可的专业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软件。
公司反复多次自查,亦未发现有再次使用A系列软件的行为。
自查清楚事实后,结合目前知识产权钓鱼式取证的乱象,初步判断对方利用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滥用投诉权利,变相取证,从而达到其销售软件的目的。
基于上述判断,考虑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并初步制定了相应方案:
联系对方投诉和发告知函的真实目的,并录音和邮件取证。不出所料,经我司与C事务人员电话沟通,C事务人员要求我司购买其较多数量的高级版本软件;
确认对方目的后,为了进一步做好证据留存,联系A软件公司。一般软件公司大多有自己的官网或400电话,直接联系其销售人员,借购买软件名义了解其销售政策、经销政策、经销商情况、市场人员联系方式等等,一般对方还是比较热心的(很抱歉,但是不得已为之);
发告知函和邮件给B软件公司,明确事实背景,同时指明C事务所告知函存在强迫交易之嫌,要求对方确认是否授权给C事务所,不回函则视为其与C事务所共同故意强迫交易。大多数情况下,B软件公司是不会回复的,但是不回复又怎样呢,到了这一步,公司已稳稳占据了主动权。
如果对方继续骚扰,有了现成的强迫交易证据,那必须可以投诉啊,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当然也有公司本着和气生财,对方不再骚扰,息事宁人算了,毕竟公司主要精力还要放在好好经营正常业务上。
软件公司很难通过正当的途径取得并固定企业侵权的证据。通常有以下几种取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