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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钓鱼式维权烦死了 法务:看我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

信息来源:WELEGAL公司法务联盟 发布日期:2025-07-21


试问,当今稍微大一点的公司,谁还没收到过软件合规《告知函》软件侵权《律师函》等等类似函件呢?如果你作为公司法务还没有碰到,那恭喜你,软件公司还未将你所在的公司纳入其视线范围。


这种函件有的通过线下邮寄,有的通过线上邮箱、短信等方式发送,但不论通过什么样的方式发送,往往无非是先告知其来头,然后再通知你的公司或你公司旗下的哪些子公司、分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当使用了某某软件,甚至于有的会声称已经掌握了某些证据,或建议或威胁恐吓的要求你将相关软件正版化,即目前常见的钓鱼式维权


很不幸,笔者所在公司碰到了这种钓鱼式维权,对方很强势,说话咄咄逼人。感觉如果不购买其所代理的软件,我公司必将处于万劫不复之境地。闲话少说,还是先说下过程。




一一

遭遇围剿:函件、举报、电话短信轰炸

年初,我司收到B公司合作伙伴C事务所发来的告知函,告知函内容如下:


我们建议贵司采取以下方式初步审核计算机软件资产。首先,执行软件资产盘存,全面了解所安装的A系列软件现状。其次,建议贵司清点已获取正版授权的A软件,包括订阅数量和永久版的授权数量,并进行备案登记。再次,对比A系列软件实际的部署与拥有的授权许可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发现存在未经许可使用A系列软件的情形,请尽快与下述联络人联系,我们将及时为贵司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为了帮助贵司更好地了解A软件许可,更有效地进行A系列软件的资产管理以及避免遭受盗版软件侵害,我们亦非常乐意就此向贵司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之后,我司又相继接到市委宣传部版权科市长热线市委组织部文化执法局工作人员来电,要求我司核查A系列软件使用情况;随后文化执法局现场执法。

此间,对方不断地电话短信轰炸威胁我司业务同事。

有没有感觉到熟悉的配方熟悉的味道?置之不理吧,对方无穷尽的骚扰业务。业务无休止地电话,无休止地问:我该怎么办,该怎么办呢?此时仿若法务成为了他唯一的救星。


稳住阵脚:先知己后知彼

兵法有云,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自查公司软件使用情况自然是必须的。

01

自查结果

经自查,两年多前公司在申报专利时,专利申报的技术交底书中涉及相关专利研发曾使用过该软件。

02

行为定性

使用该软件纯属个人行为,公司对研发软件使用一直严格管理,公司研发人员不得使用任何未经公司许可的专业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软件。

03

处理态度与结果

公司反复多次自查,亦未发现有再次使用A系列软件的行为。



稳住阵脚:先知己后知彼

兵法有云,知己知彼,方可百战不殆。自查公司软件使用情况自然是必须的。

01

自查结果

经自查,两年多前公司在申报专利时,专利申报的技术交底书中涉及相关专利研发曾使用过该软件。

02

行为定性

使用该软件纯属个人行为,公司对研发软件使用一直严格管理,公司研发人员不得使用任何未经公司许可的专业软件,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软件。

03

处理态度与结果

公司反复多次自查,亦未发现有再次使用A系列软件的行为。


自查清楚事实后,结合目前知识产权钓鱼式取证的乱象,初步判断对方利用公司管理上的疏忽,滥用投诉权利,变相取证,从而达到其销售软件的目的




反客为主:四招破解对方路数

基于上述判断,考虑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并初步制定了相应方案:

01

第一步:投石问路

联系对方投诉和发告知函的真实目的,并录音和邮件取证。不出所料,经我司与C事务人员电话沟通,C事务人员要求我司购买其较多数量的高级版本软件;

02

第二步:摸清行情

确认对方目的后,为了进一步做好证据留存,联系A软件公司。一般软件公司大多有自己的官网或400电话,直接联系其销售人员,借购买软件名义了解其销售政策、经销政策、经销商情况、市场人员联系方式等等,一般对方还是比较热心的(很抱歉,但是不得已为之);

03

第三步:内部瓦解

发告知函和邮件给B软件公司,明确事实背景,同时指明C事务所告知函存在强迫交易之嫌,要求对方确认是否授权给C事务所,不回函则视为其与C事务所共同故意强迫交易。大多数情况下,B软件公司是不会回复的,但是不回复又怎样呢,到了这一步,公司已稳稳占据了主动权

04

第四步:反客为主

如果对方继续骚扰,有了现成的强迫交易证据,那必须可以投诉啊,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当然也有公司本着和气生财,对方不再骚扰,息事宁人算了,毕竟公司主要精力还要放在好好经营正常业务上。





重要提示:




软件公司很难通过正当的途径取得并固定企业侵权的证据。通常有以下几种取证方式:

01

区域撒网以取证

  • 表面是维权:当软件公司发现初步侵权线索时,对有可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企业全部送达律师函或警告信,要求企业内部核查软件使用情况。

  • 实际是取证:一旦企业自认或表示曾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涉诉软件,软件公司便会固定证据,这实际是软件公司变相取证的手段。

02

招聘信息扒证据

  • 现象描述:如果企业在招聘信息中明确要求相关人员需要掌握涉诉软件,软件公司会将该招聘信息作为证据,证明企业未经许可使用涉诉软件。

  • 基本分析:笔者认为这顶多也就属于初步证据,如果真的发生这种情况,也不是必须第一时间就认怂,还是要结合公司实际看是否实际使用该软件

03

申请法院进行证据保全

  • 现象描述:对疑似侵权打完经营场所内的计算机及其它设施设备上复制、安装及使用的涉案软件及该计算机软件的软件名称、安装数量等进行突击保全。

  • 基本分析:这种情况相关案例是发生的,但其前提是对方已经掌握到一定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