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会专题丨工会劳动法律
监督办法学习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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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也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方法和手段。“学习强会”联合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推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学习专题,以问答的形式对修改后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进行详细释义和解读,并集纳了修改对照、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及地方条例等,供各级工会干部做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学习、 参考之用。
专题内容集萃
01问各级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职责如何划分?
根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各级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主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来进行职责划分。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县级以上总工会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工会有关部门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具体由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负责,其职责概括起来主要有:
(1)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宣传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调研,研究劳动法律监督理论政策,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2)研究制订本辖区内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制度规定、工作计划、具体办法等,并协调推动各业务部门具体贯彻实施;
(3)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4)经同级人大、政协同意,参加对本辖区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执法检查、政协委员视察,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进行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等;
(5)对下级工会,特别是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建设以及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6)根据需要,派员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向用人单位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相关文书;
(7)承办上级工会交办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关事项。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根据有关规定和实践,基层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具体由基层工会设立的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监督小组负责,主要是对本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其监督职责主要包括:
(1)向用人单位、劳动者宣传劳动法律法规;
(2)参与用人单位安全生产、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业病防治、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等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或者重大事项的决定;
(3)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监督;
(4)接受对所在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情况的反映,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5)承办上级工会交办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有关事项。对于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向单位行政提出意见的同时,可以报告上级工会和当地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求迅速查处。
实际工作中,对不同对象的监督一般是由不同层级的工会组织完成的。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各级工会组织都有权进行监督,但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主要是由基层工会进行的。基层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活动时,可提请上级工会给予业务指导,上级工会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必要时,上级工会可以代行下级工会的劳动法律监督职责。
02问涉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事项主要指哪些?
根据《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涉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大事项,下级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上级工会应当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关于重大事项,有的地方工会作了如下规定,供参考。
(1)用人单位长期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
(2)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职工人数达10人以上,未能协商解决或者造成停工停产的;
(3)造成劳动者直接经济损失总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
(4)工会曾提出改正意见或者曾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理过,用人单位再次重犯的;
(5)可能或者已经引发重大舆情的;
(6)可能引起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
(7)其他情况复杂或者严重的情形。
03问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工会对用人单位实施劳动法律监督,主要监督以下情况。
(1)执行国家有关就业规定的情况:①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②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对女职工、残疾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就业歧视的情况。③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利用职业中介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等。
(2)执行国家有关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况:①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况,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内容及形式是否合法。②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以及劳动保护等是否落实。③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①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资集体协商是否每年定期开展。②用人单位签订包括工资、女职工特殊保护、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等在内的集体合同,是否履行了要约、协商、职代会审议、签字、报审,以及向全体职工公布等法定程序。③用人单位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事项等,是否通过集体协商确定。
(4)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①用人单位是否遵守工作时间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超时加班等行为。②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是否报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向职工公示。③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是否支付了相应的报酬。
(5)执行国家有关工资报酬规定的情况:①用人单位是否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合理进行工资分配,依法保障职工收入。②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确定、调整劳动定额或者计件报酬标准,是否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③用人单位是否及时、足额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工资。④用人单位发放的工资是否满足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6)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及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处理规定的情况:①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②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③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分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按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章指挥的情况。
(7)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情况:①女职工是否依法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劳动就业权。②用人单位是否安排女职工(包括经期、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禁忌劳动或其他不利于身体健康的工作。③用人单位是否依法保障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各项待遇。④用人单位是否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以及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⑤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等。
(8)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规定的情况:①用人单位是否依据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②用人单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确保教育培训经费用于一线职工的比例。
(9)执行国家有关职工保险、福利待遇规定的情况:①用人单位是否为全体职工应保尽保。②用人单位是否依照规定的缴费基数、缴费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③用人单位是否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了住房公积金。
(10)执行国家有关支持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规定的情况:①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阻挠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情况。②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因工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职进行打击报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1)执行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况:①用人单位是否依法建立职工民主参与和职工民主监督等民主管理制度。②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侵害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情况。
(12)制定、修改劳动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的情况:①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程序上是否合法,是否履行民主程序,是否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集体协商后确定。②劳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在内容上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违背公序良俗的规定。③劳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出台后是否公布、告知职工。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法律监督事项: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上述内容没有涵盖的劳动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工会也有权监督。二是对今后颁布实施的其他法律法规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工会也有权监督。
04问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是什么?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根本任务是解决劳动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纠正劳动违法行为,推动劳动法律贯彻执行,从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因而,违约侵权等直接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实践,《办法》第十条采取列举的方式,具体规定了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即监督用人单位恶意欠薪、违法超时加班、违法裁员、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侮辱体罚、强迫劳动、就业歧视、使用童工、侵犯女职工特殊权益、损害职工健康等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行为。这十个方面,基本涵盖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的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主要义务,直接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因而应当作为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重点和主要内容。《办法》第十条还明确规定,对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线索,工会应当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并及时向上级工会报告;对职工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此外,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办法》第十条将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劳务派遣用工作为监督重点予以明确。
05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机制都有哪些?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机制是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规程和行为依据,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得以发挥的保障。各级工会应当把监督工作制度机制的建设放在重要地位,在监督工作实践中,摸索创新、总结经验,建立相应的切合实际的工作制度机制。根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性质和需要以及各地的经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监督检查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调查、检查工作的规程、方法和行为准则。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建立应当以务实、有效为原则。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根据主体上的不同会有所区别。由于在工作职能、范围上的不同,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对所属地区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的制度,并以重点调查、抽查为主。同时,还应建立对用人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检查制度,对其给予指导,而用人单位内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应建立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经常性、日常性的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制度从监督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的监督检查。综合性的监督检查是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全面检查。在此基础上对问题较多较为突出或比较重要的问题要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在建立监督检查工作制度时,应当确定监督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间和方式,对于专项监督检查应明确专项检查人员。
(2)情况报告制度。情况报告制度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情况报告制度可以使各级工会组织及时了解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情况,了解劳动者合法权益实现及遭到侵害的情况,从而采取相应对策,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履行工会的职责。
情况报告制度包括多方面的内容。首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建立对同级工会组织定期进行工作报告制度。其次,劳动法律监督员则应定期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报告检查的结果等情况。监督员因依法履职受到打击报复的,也应当而且有权向工会组织反映、报告,以求得支持和帮助。再次,监督委员会还应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特别是重大案件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及政府劳动监察部门报告。最后,是对违法情况的举报制度。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机构对发现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应将调查结果在现场如实记录,经用人单位核阅后,由调查人员和用人单位的有关人员共同签名盖章,然后向工会和上级监督委员会报告,若问题严重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通报要求查处。如果违法情况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司法机关检举、报告。
工作报告一般以书面方式进行,情况报告则可以以口头方式报告,但在定期的综合报告时应以报表方式报告。具体案件以卷宗的方式报告。重大疑难案件的报告、举报应以书面方式报告。县级以上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当与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加强联系与合作,建立定期的情况通报制度。
(3)参与处理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情况报告并不是目的,目的在于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遵守执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现。因此,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必须及时、有效地处理。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由其性质、职能和权限所决定,不具有行政处罚、司法审判的权力,不能单独、直接地处理违法行为和责任人员,但依法有权参与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处理。参与处理包括直接参加处理和间接参加处理两种情况。直接参加处理是指《办法》中所规定的、对调查中发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向用人单位指出并提出整改意见。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劳动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问题,应当及时向生产管理人员提出改进意见。间接参加处理是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员不直接参加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的处理,但应对有处理权的部门单位进行查处时提供帮助进行配合。
(4)督促落实和整改制度。工会对用人单位存在问题所提出的整改意见以及其他部门的处理决定和整改意见,均存在监督、督促落实的问题,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对此负有十分重要的责任。督促落实和整改制度有助于使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发挥实效,保证对违法行为的切实纠正,并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
督促落实和整改制度从内容上可以分为惩前和毖后两类。所谓惩前,即对用人单位已被发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问题进行处理的结果是否落实的监督、督促。所谓毖后,即对用人单位是否采取措施、是否接受教训不再重复已犯错误的监督,督促用人单位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对有关方面提出的整改措施的落实监督、督促。对于特别重大隐患问题,应及时写出专题报告,报有关方面和上级工会,共同督促解决。
(5)提请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属于社会监督的范畴,其监督结果或其所作的整改意见,一般不具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工会组织作为劳动法律监督的主体,有权提请劳动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的监督对象依法处理。工会能够通过一般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解决有关劳动违法问题时,就不需要提请政府有关部门解决。但在工会提出监督意见而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情况下,为促使相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工会有必要通过适当方式告知有关政府部门,并建议其依法处理。这里所说的“拒不整改”,不一定就是态度强硬地加以拒绝,也可能是拖延、观望,试图不了了之。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必须积极作为,不能消极等待。如,工会可以通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等制度形式,向劳动监察等部门反映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意见,加强同相关部门的密切联系与配合。
工会有关劳动法律监督的建议可以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这是工会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的主要渠道,因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劳动行政部门是劳动法律的主要监督执法部门。此外,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也可以作为工会提出建议的对象,这是因为这些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在某些相应领域的规定同样也负有监督执行的职责。因此,工会提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的对象没有严格的范围要求,只要是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执法的,工会都可以向相应部门提出建议,请他们依法履行其职责,当然也是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进行支持。其共同目的都是保障劳动法律法规切实得到执行、职工合法权益真正得到维护和保障。
(6)与司法机关协同协作机制。工会以全面推行“一函两书”制度为抓手,与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建立协同协作机制,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和作用,形成上下联动、层层推进的工作格局,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与人民法院的协同协作重点包括:一是建立双向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工会发现劳动用工违法线索、重大敏感信息,可同步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就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劳动权益保护类型化问题、重大敏感问题,及时向同级工会通报。二是探索建立司法建议与工会监督衔接机制。人民法院可将司法建议书同步抄送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运用“一函两书”开展监督,并将结果及时反馈人民法院。三是加强业务指导与培训。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商请人民法院派员开展业务指导,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队伍开展业务培训。
工会与检察机关的协同协作重点包括:一是加强事前监督和风险提示。检察机关可就发现或掌握的劳动用工违法线索与工会及时会商,推动问题解决。二是协同协作保护劳动者权益。各级工会应当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开展办案工作,共同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案件时,可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同级工会,协同协作推进案件办理。三是促进依法行政。地方总工会向同级政府执法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可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并移送相关线索材料,由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对于需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管理监督工作的或政府执法部门不依法及时履行职责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检察建议。
(7)信息交流制度。做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还应加强信息交流。首先是工会内部的交流,使各级工会、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随时了解用人单位遵守或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对于其他用人单位发生的类似情况可以借鉴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同时,还有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工作方法、制度措施信息的交流,从而促进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的完善和发展。应当定期召开监督工作会议,研究问题,交流经验与信息。其次是工会系统与外系统的信息交流,包括与劳动行政部门的直接的、定期的交流,及与其他部门的经常性交流,从而取得有关方面的支持帮助,获得政策、法规等方面的信息,同时也为有关部门提供决策的信息,以及将决策在执行中的情况及职工群众的反映等信息加以反馈。这里尤其要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信息交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监督用人单位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8)宣传教育制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还包括宣传劳动法律法规,教育有关责任人员遵守、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内容。各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应把这项工作也纳入工作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宣传教育制度实际上是预防、减少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出现的有效措施。宣传教育工作应当成为工会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经常性工作。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制度措施实际上是一种积极、主动、超前的监督,从某种程度上说,这比事发后追究相应的责任更有积极意义。
首先应定期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使用人单位及广大职工了解在劳动关系领域都有哪些法律规定,各自应享有哪些权利和应当承担哪些义务。其次应针对用人单位出现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案例教育,加强相关制度建设,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总之,应不断总结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经验,加强政策理论研究,形成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制度,切实提高工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06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有哪些形式?
根据《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我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形式,主要有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和劳动法律监督小组两种。我国县级以上各级工会都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基层工会一般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会员人数不足25人的,可以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小组。
07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活动的具体执行者,具体需要履行以下职责:
(1)开展劳动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宣传。这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一项基础性、经常性工作,是预防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通过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提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规范用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劳动者爱岗敬业、依法理性表达合理诉求。
(2)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督促用人单位整改落实。通过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情况实施监督,发现问题、报告问题,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和制度设计,再通过监督推进新制度实施,实现良法善治。
(3)发现严重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和当地政府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告,要求迅速查处。这是由工会组织的自身性质决定的。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没有立法权、司法权和执法权,有的只是监督建议权,在发现用人单位存在劳动违法行为时,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建议查处。
(4)接受职工的投诉,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调查,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汇报,提出处理意见。这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作为群众监督具有的独特优势,发动、组织和依靠职工群众对劳动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掌握案件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形成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完整高效的流程闭环。
(5)参加人大、政协、政府组织的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执法检查、委员视察、监督检查等活动。这是履行工会参与职能的具体体现,通过参与执法检查、委员视察、监督检查等活动,代表职工表达意见诉求,促进劳动法律贯彻落实和修改完善,从源头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08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有哪些履职要求?
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时,应当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认真履职,开展经常性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报告。这是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职主动性的要求,要不断提升对用人单位劳动违法行为以及劳动关系矛盾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敏感性和警惕性,增强履职尽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得干扰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泄露在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劳动者个人隐私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这是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职纪律性的要求,在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避免出现因不当履职侵犯劳动者人格权益或用人单位商业利益的情况。
三是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办理的监督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这是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职公正性的要求,是为杜绝监督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徇私舞弊作出的程序性和制度性设计,有利于保障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客观公正。
09问工会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法律监督的类型主要有哪些?
工会对用人单位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有接到投诉后开展监督和主动开展监督检查两种情形。
(1)接到投诉后开展监督。这类监督主要是指根据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投诉等情况反映,对特定案件或特定用人单位进行的有针对性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接到投诉后,应做好信息登记、情况核实等工作,视情组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对反映的具体问题开展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跟踪督查。
(2)主动开展监督检查。这类监督主要是指不针对特定用人单位的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或在特定时段、特定区域,针对多家用人单位,就某项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的专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活动。主动开展监督检查,应制定监督检查方案,根据不同对象采取普遍检查或重点检查方式实施监督,根据发现的问题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
10问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调查结果如何运用?
经调查,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损害职工合法权益情形的,应当及时终止调查。有投诉举报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投诉举报人调查结果。
经调查,认为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和协商,明确处理意见,督促用人单位整改。经协商沟通解决不成的,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用人单位未答复或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
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用人单位及时答复并整改到位的,将有关资料归档、结案。用人单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可以向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应当及时跟踪处理结果,共同推动用人单位整改落实到位。
11问如何运用“一函两书”开展劳动法律监督?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多次要求依法保障职工基本权益,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正确处理劳动关系矛盾纠纷。运用“一函两书”保障劳动者权益,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的一项具体行动,是工会履行维权服务基本职责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动劳动法律法规落实落地的有力抓手。
大量实践也充分证明,“一函两书”作为一项源头治理、预防在前的法律监督措施,对于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帮助企业规范经营、预防化解劳动用工风险,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下面可以用几个实例对有关情况加以说明。
实例一:河南省新乡市总工会联合市中院、市人社局、市发改委等部门建立“三书一公布”制度(《劳动者权益保护意见书》《劳动法律监督告知书》《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和社会公布制度),构建了以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争议调解、劳动法律援助为内容的“三位一体”法律维权体系,从源头化解劳动纠纷,大大提高了职工群众对工会工作的满意度。
实例二:江苏省徐州市丰县某玻璃公司职工杨某等八名农民工,到丰县总工会反映其所在公司已连续四个月未发放职工工资,职工加班费已连续五个月未发放,请求帮助解决。接到情况反映后,丰县总工会迅速指派三名劳动法律监督员到企业开展现场调查。监督人员首先查阅并复印了企业的职工花名册、职工考勤记录和工资单,又找到正在车间工作的五名职工进行谈话,并如实记录形成笔录,确认杨某等八人是该企业的在职职工,其反映的问题确实存在。监督人员立刻联系该企业负责人王某,并向企业发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询问通知书。经询问,王某对职工反映的问题和监督人员收集的证据予以认可。但是强调造成这次拖欠工资的原因是货款被客户拖欠过多,企业生产资金周转困难,并承诺月底前货款一到就马上补发工人们工资。监督人员将情况如实向县总工会进行报告,同时给企业负责人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严重后果,督促其尽快支付到位。但是约定的时间到了,企业仍称货款未要到,没有资金发放职工工资,职工情绪开始不稳定。县总工会根据监督调查情况和监督人员的建议,当即向该企业发出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企业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研究并作出处理意见。意见书发出后,县总工会多次督促企业抓紧落实整改,同时向职工说明企业情况,引导职工理性耐心等待。最终在半个月后,该公司筹措资金一次性补发了拖欠42名职工的工资和加班费。
实例三:近年来,福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把握重点时段,在特定时间、针对不特定监督对象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提醒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先后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用工、集体协商、高温保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事项,向全省用人单位发出有关提示函(如下),提醒用人单位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
全省各用人单位:
元旦、春节临近,农民工工资支付又将进入高峰期。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省根治欠薪冬季专项行动部署,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福建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自觉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给农民工本人。
二、与招用的农民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用工实名制管理。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规章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三、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至少保存3年。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积极做好各项用工管理工作。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管理专员,做好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按规定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六、主动接受、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发生工资争议时,积极协商解决,引导职工依法理性维权。
切实保障好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与广大农民工朋友一道,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福建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是我们的共同目标。让我们一起努力!
福建省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
(福建省总工会代章)
2020年12月10日
转载自“学习强会”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