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海南大学校名、商标和校誉保护管理办法》第28条之规定,以下情形属于学校各单位、部门对于校名和商标的自主使用,自动获得学校授权,无需审批,主要范围包括:
(一)学校学生及教职工在日常生活、工作中对外表明身份时使用校名或商标;
(二)学校教职工代表学校对外签署合同时,在合同中使用校名或商标;
(三)为学生及学校教职工制作证件、名牌时,在证件、名牌中使用校名或商标;
(四)为已获得批准开展的会议、培训及各类活动印制宣传资料时使用校名或商标;
(五)经许可使用校名或商标的情形。
所以,除上述情形之外,需要依据《海南大学校名、商标和校誉保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完成审批和许可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