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中国“版权蟑螂”—基于涉视觉中国两家公司3965份判决书的分析
【摘要】版权蟑螂以诉讼为中心构建商业模式,通过诉讼实现“创收”(获得损害赔偿金)或者“揽客”(将被告转为签约客户)。基于对涉视觉中国两家公司的3965 份判决书样本的分析,可以发现其只选择商事主体作为被告,集中向广东、天津、北京三省市法院提起诉讼;程式化的诉讼工具包括出具图片公司授权书、有水印的图片,加盖可信时间戳,指向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方法;提出的诉请金额可获得 20%左右的支持率,单张图片平均可获得 2000 元左右的赔偿金。从法经济学视角透析版权蟑螂,其提起诉讼并不促进版权市场的发展,而是具有负外部性,且加剧了法院案多人少矛盾。对于版权蟑螂提起的诉讼,应当从诉讼收费、法定赔偿标准、事实解明度(举证充分性)等方面加以规制
【关键词】版权蟑螂;诉讼创收;诉讼揽客;法定赔偿;案多人少
一、问题的提出
世界上最早的“版权蟑螂”(Copyright Troll)出现在19世纪的英国。在我国,版权蟑螂大约在十几年前初现端倪,但直至2019年4月的视觉中国“黑洞照片版权事件”才真正进入公众视野。版权蟑螂并不容易定义,在宽泛的意义上指的是以诉讼为中心构建商业模式的制度性的机会主义者。具言之,版权蟑螂是拥有海量版权但基本不从事作品创作,除通过提起版权诉讼或收取许可费牟利外,无意出于其他目的使用作品的经营性主体。版权蟑螂提起诉讼的唯一目的是牟利,而非阻却未来的侵权行为。作为常见的策略,其预先以低成本方式获得海量图片、文章、视频、音乐等作品的版权或代理权,上传至网络供人下载使用,待人落入“陷阱”后再批量发出律师函或提起侵权诉讼,以作品为单位索取损害赔偿金,实现维权创收或达成版权交易的目的。
在国内外关于版权蟑螂的研究中,不乏中立性甚至积极性评价。例如,有研究认为,由于法律未能有效平衡版权人的权利保护与公共领域的合理使用,为版权蟑螂提供了滋生的土壤。有研究指出,策略性诉讼者(版权蟑螂的中性表述)提起诉讼并没有违反著作权法,也没有违背诉讼规则,而且在为版权人带来利益的同时,提高了版权保护水平。有研究主张,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版权蟑螂创建了一种版权保护的规模经济,提高了版权保护的效率。但更多的研究持消极性观点。例如,有学者认为,版权蟑螂提起的诉讼无助于版权市场的缔造,不仅没有消减潜在的诉讼,而且引发了滥诉,此外,还会埋没作品的真实价值,挤压灰色权利区域的空间,从长远看会对社会创新造成寒蝉效应。有学者指出,版权蟑螂批量提起诉讼打破了版权法的实施平衡,导致大量没必要进入法院的微小、无谓版权诉讼涌入法院,却没有给版权市场带来应有的正向激励。通过实证分析,有学者表达了版权蟑螂之诉正在成为美国版权侵权诉讼主流的隐忧。
有关中国版权蟑螂诉讼的相关研究数量有限,尚未揭示其整体面貌与根本特征,难以为加强版权市场治理、防止司法资源滥用提供有力支持。有鉴于此,本文选取中国最著名的版权蟑螂——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视觉中国”)——作为研究对象,展开实证数据统计和法经济学分析。在法院备受案多人少的困扰、司法的可接近性受阻碍的当下,相信本文会对相关司法政策的调整有所启示。
二、研究对象:视觉系公司
(一)研究对象的选取
视觉中国是一家知名互联网科技文创公司,以版权交易为核心业务,2014年在深圳A股市场上市,2019年因将人类首张黑洞图片打上水印“据为己有”而引发舆论。通过企业信息平台检索可知,视觉中国注册资本超7亿元。据2022年公司年报披露,视觉中国目前提供4亿张图片、3000万条视频和35万首音乐等可销售的各类素材,是中国最大的图片类版权或版权代理权的拥有者。
当然,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进行检索,视觉中国作为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仅有100多份,且部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纠纷,与版权蟑螂的形象大相径庭。事实上,视觉中国主要通过两家全资子公司——华夏视觉(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5亿元)与北京汉华易美图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持有的两家全资孙公司作为提起诉讼的当事人。这两家公司分别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创意”)和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华易美”),注册资本都在300万元左右,法定代表人均为视觉中国创始人之一、副总裁柴继军。二者都是全球第一大图库Getty Images的代理商,分别在中国代理创意类图片和编辑类图片(新闻图片)。在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里,涉及二者的裁判文书均在5000份以上。可见,这两家公司是视觉中国旗下的诉讼工具,下文统称为视觉系公司。
(二)视觉系公司涉诉概况
笔者以北大法宝案例数据库(https://www.pkulaw.com/case/)为检索平台,于2022年3月20日检索华盖创意与汉华易美在2007—2021年提起诉讼所形成的裁判文书,得到涉华盖创意裁判文书5064份,其中判决书2152份、裁定书2818份、调解书94份;得到涉汉华易美裁判文书6579份,其中判决书1813份、裁定书4763份、调解书3份。3因需要对诉讼请求、判决结果作出实质分析,裁定书的价值有限,下文只以涉两家公司的3965份判决书为分析样本。对比两家公司的诉讼策略,从诉讼请求、证据类型到事实与理由均没有明显区别,甚至使用统一的起诉状模板,委托代理人也存在交叉重合。一个可能的解释是,为避免同一主体过于频繁地提起诉讼,从而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或者滥用诉权,视觉中国定期更换诉讼牟利工具。当然,这一解释能否成立,还有待更长时段的观察。
有必要说明的是,这些判决书所呈现的只是视觉系公司诉讼版图的“冰山一角”。有媒体调查指出,视觉中国提起诉讼主要不是为了直接获得损害赔偿金,而是将维权变为销售,将被告转化为客户。事实上,大多数被告会在判决前与其达成和解,转而成为长期合作客户,最终通过判决获赔的金额不超过其收入的0.1%。换言之,大多数诉讼都通过判决前和解、撤诉方式结案。由此可见,相比于“诉讼创收”,“诉讼揽客”才是其根本目的。而为了使诉讼效果最大化,视觉中国在2016年公司年报中披露,其专门开发图像追踪系统(俗称“鹰眼系统”),通过人工智能、图像比对、爬虫技术,追踪公司拥有代理权的图片在网络上的使用情况,一方面大幅降低版权保护的成本,另一方面极大降低客户获取成本及通过大数据获取客户的内容需求数据。通过该系统自动搜寻、捕捉网络侵权行为,待同一企业使用侵权图片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再进行维权,以诉讼兼推销的方式,谋求高额赔偿或达成版权交易。因此,将视觉系公司发出维权声明后与侵权人和解、提起诉讼后与被告和解并撤诉、法院作出判决但未公开文书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其以起诉进行威慑、实际起诉的案件量远远大于本研究检索到的判决数量。
三、视觉系公司的诉讼策略:被告与地域
厘清版权蟑螂选择谁作为被告,在哪提起诉讼,对于解释版权蟑螂的诉讼策略与商业逻辑至关重要。以下从3965份判决书出发,揭示视觉系公司在被告和管辖上的诉讼策略。
(一)视觉系公司诉讼的被告
统计结果显示,华盖创意和汉华易美提起的诉讼中,高达99.9%的被告是法人,仅有3起诉讼的被告是自然人,但均是将图片用于商铺广告的个体工商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59条,没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参与诉讼,以登记的经营者为诉讼当事人。显然,这3起案件的被告属于日常性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自然人,可归入商事主体的范畴。概言之,视觉系公司选择的被告均为商事主体。
版权蟑螂将诉讼目标锁定为商事主体且主要是法人,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1)版权蟑螂提起诉讼的目的是且仅是牟利,被告的赔付能力是最重要的衡量因素。很显然,在平均意义上法人的赔付能力远高于自然人、非法人组织。(2)如上文所述,版权蟑螂提起诉讼的根本目的不是直接获得赔偿金,而是迫使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出于维护商誉、节省诉讼成本等方面的考虑选择和解,并与其签订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由于法人对图片的需求更大,支付能力更强,也更容易根据成本—收益作出理性但无奈的选择,视觉系公司从而实现诉讼揽客的目的。(3)商事主体使用涉嫌侵权的图片,更容易被定性为商业性质的使用,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24条所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换言之,商事主体以合理使用进行抗辩,更难被法院认可,具有更大的败诉风险。
(二)视觉系公司诉讼的地域
视觉系公司诉讼的地域分布如图1所示。

从图1可知,按照诉讼的地域分布,排名前三位的依次是广东省、天津市和北京市。其中,第一位的广东省以1598份判决书遥遥领先,第二、三位分别是汉华易美、华盖创意的住所地天津市与北京市。通过阅读判决书,可以发现视觉系公司主要选择以下三种地域管辖:
(1)选择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具体说是被侵权人住所地法院管辖。视觉系公司在其住所地法院集中起诉,对于降低诉讼成本(交通食宿、诉讼代理等)及实现诉讼目的而言,无疑是最佳选择。为此,视觉系公司通常选择“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由,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民诉法解释》第25条的规定,向公司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2)选择平台经营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图片版权侵权常发于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社交网络平台。尽管基于网络侵权的“避风港原则”,只要平台遵循“通知—删除”规则即无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作为诉讼策略,视觉系公司常常将平台经营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其目的一是将平台经营公司作为确定管辖的“工具人”,尤其当实际侵权人地处偏远或路途遥远时,不便将其住所地作为管辖连接点提起诉讼;二是实际侵权人身份信息不详,申请法院责令平台经营公司披露或提供相关证据,降低自行调查的成本。因此,腾讯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微梦科创住所地北京市都有较多的诉讼量。
(3)选择大量目标聚集地法院管辖,形成诉讼集聚效应。图1披露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即广东省法院作出的判决量远高于其他省份法院作出的判决量。然而,广东省既非视觉系公司的住所地,两家公司直接向主要平台经营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提起的诉讼占比也不算特别突出(仅占在广东省提起诉讼量的7.3%)。假设全国各地法院的裁判方式不存在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根本差别,那么就不存在“幸存者偏差”。在此前提下,视觉系公司提起的诉讼向广东省汇集,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广东省互联网与电子商务相关产业最发达,有电子商务活动的企业最多,企业从互联网上下载图片用于商业推广最频繁。3按照“一图即一案”的立案方式,一家企业未经许可使用了几十张图片,就可能构成几十件诉讼,形成几十份判决书,从而抬高了该地的判决量。另外一个不容忽视的因素是,视觉系公司在住所地法院起诉时,通常以公司员工为委托代理人,而在外地(包括广东)主要聘请当地的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例如,两家公司在广东集中聘请三四家当地律所的律师作为代理人,个别律师甚至成为固定代理人,彼此间形成了稳定的合作模式,批量委托,下调单价。律师通常在接收公司转发的版权侵权信息后,才开始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维权行动。故律师主动出击、“多办案,多收费”,应该不是抬高判决量的主要因素。在版权蟑螂诉讼中,律师代理相较于员工代理,可能对判决而非调解、撤诉结案有促进作用。当然,这一假设有待进一步验证。
四、视觉系公司的诉讼工具:证据与法定赔偿
版权蟑螂提起诉讼的唯一目的是牟利。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需要形成程式化的诉讼套路,在批量提起的诉讼中以最低成本获得胜诉,或者对被告形成诉讼威慑,迫使其签订版权协议。这需要对判决书进行内容提取和质性分析。为此,剔除说理部分缺失或者过于简略的判决书,保留3609份作为分析样本。
(一)视觉系公司的证据提出
版权蟑螂并不从事作品创作,通常也不直接与作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而是从商业公司处获得版权代理权。因此,为了证明自己在诉讼法上作为原告适格,在著作权法上有权获得赔偿,其需要提交“创作者—授权方—版权蟑螂”的版权授权链条型证据。视觉系公司主要从Getty公司取得图片作品的展示、销售、许可使用和索赔等权利。为此,其程式化的举证行为包括:(1)提交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及其中文翻译公证;(2)出示有水印的图片。
其一,对于视觉系公司提交的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书,82.35%的判决载明被告提出反驳。被告反驳理由包括:第一,授权书的公证翻译版本存在错误,Getty公司并非授权给视觉系公司版权,而只是作为部分权能的“展示、营销与使用权”;第二,授权书内容不具有真实性,没有证据证明签署人有权代表Getty公司;第三,Getty公司授权无效,在我国只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才能以自己名义提起版权诉讼,私人之间不得转让诉权。然而,样本显示,法院认可授权书效力的比例高达97.64%,在2008、2013、2018、2020等年份甚至达到了100%。只有极少数法院指出,授权书中引用Getty公司基于与摄影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说明Getty公司有权作出此项授权,但视觉系公司未提交此文件,未能证明“摄影师—Getty公司—视觉系公司”的权利链条。
其二,视觉系公司援引《著作权法》第12条的“署名推定权利”规则,提交有水印的图片,用以证明Getty公司为图片版权人。对于图片水印的权利推定效力,被告提出的反驳理由包括:(1)多个水印竞合,即图片上的水印不仅包括“Getty Images”,而且包括其他水印,构成推定Getty公司版权推定的相反证据;(2)图片上存在摄影师署名或者摄影师加盖水印,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与摄影师之间的授权协议,不应直接通过水印推定其权利。不过,79.0%的判决中法官支持视觉系公司的主张,未采纳被告的反驳理由。法院一般认为,“署名”的内涵在于在作品上做标识以显示自己是权利人,而水印作为网络时代权利人在图片上标识的主要手段,具有“公之于众”的标识作用,符合第12条所规定的“署名”内涵。视觉系公司提交了有水印的图片,即满足关于图片权利的举证责任,被告未提出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反驳,适用署名推定权利规则,认定Getty公司为图片权利人。
有趣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对于水印推定效力的态度发生了微妙的变化,如图2所示。

由图2可知,法院对于水印推定效力的认可度总体呈现倒“U”形变化趋势,在2016年达到最高峰之后,整体下降。2017年尤其是2019年以后的判决中,法院越来越倾向于认为,单凭水印不能推定图片的版权,需要与授权书、公证书、商业往来邮件、当事人陈述、相关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最大像素图片电子证据、摄影师图片许可协议等构成完整的证据链。唯此才能作为图片权利人的事实证明。法院不再倾向于认为,版权蟑螂仅凭授权书、图片水印就能达到初步证明,而将“有相反证明”的举证责任(主观证明责任)转移给被告。
(二)视觉系公司的证据固定
对于网络版权侵权纠纷而言,侵权行为具有易删除、篡改的特征,因此证据固定、保全至关重要。
根据统计,样本中只有6.26%的判决书没有出现经公证或由第三方平台固定的证据。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0条及《民诉法解释》第93条,对于已为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法院应当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在实践中,在公证员的现场见证下,打开视觉中国网站搜索案涉图片,再从被告的微博、公众号等媒体上找到使用图片的记录,进行全程拍照、录像,由公证员出具公证书。这种证明方法耗时费力,不符合版权蟑螂批量维权、起诉的需求。另一方面,可信时间戳的原理是将电子数据的哈希值(hash value)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并由国家授时中心负责授时和守时。在此基础上通过时间戳服务中心的加密设备,产生不可伪造的时间戳文件,防止事后的篡改伪造。经加盖可信时间戳的证据虽然不具有公证的效力,但若运用区块链等新型网络存证技术,在网络上即可完成取证与证据固定,较之现场公证更简便、低廉、快捷。在视觉系公司提起的诉讼中,可信时间戳已全面替代公证,如图3所示。

从图3可知,随着时间的推移,公证证据与可信时间戳比例产生了非常明显的“X”形交叉。
在2015年以后,版权蟑螂对于公证证据的运用呈现断崖式下跌,取而代之的是直线上升的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从胜诉率的统计来看,视觉系公司在2015年前后未出现重大转折,基本维持在高位波动(详见下文)。由此可见,证据固定方法的更替未对版权蟑螂诉讼造成太大影响。相反,可信时间戳技术因时间、人力和金钱成本的优势,受到视觉系公司的青睐,构成其诉讼策略及商业逻辑中的重要一环。
(三)视觉系公司的赔偿请求
根据2010年《著作权法》第49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的损害赔偿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原则,作为补充性方法,可以由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在法定区间内酌定赔偿,也即法定赔偿。但在分析样本中,视觉系公司无视“实际损害”“违法所得”,相关主张及举证的出现概率为0。究其原因,知识产权侵权损害难以证明,无论实际损害还是违法所得都存在极大的举证困难。当然,在2020年《著作权法》增加权利使用费或者权利许可费这一损害赔偿计算方法之前,视觉系公司早已在诉讼中进行尝试。此种权利许可费的主张及举证出现比例达到51.05%。但是,法院无一采用,凡判令被告损害赔偿的均适用法定赔偿方法。从判决书记载的裁判理由来看,法院斟酌的侵权行为情节不一而足,包括图片(像素高低、创作难度、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图片的方式、持续时间及影响、经营状况、经验规模)、原告(批量维权、维权成本)等。此类情节无须视觉系公司承担举证责任,而由法官酌情裁量决定。易言之,在围绕法定赔偿展开的主张、举证与判决中,版权人所受损害的事实证明被虚化,视觉系公司的举证负担和举证不能风险极大降低。可以说,法院在著作权案件中对法定赔偿的宽泛适用,构成了版权蟑螂诉讼的一大助力。
综上所述,版权蟑螂的程式化诉讼包含几个构成要素,即公司授权书、有水印的图片、证据可信时间戳(或公证)、法定赔偿。这些要素相互结合,使得版权蟑螂得以批量提起诉讼,以最低成本的方式进行举证及获得损害赔偿金(或转为版权协议)。
五、视觉系公司的诉讼结果:胜诉率与获赔金额
从分析样本来看,视觉系公司一般提出两项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涉案图片并删除;(2)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包括侵权损害赔偿金及公证费、交通费等维权支出。版权蟑螂将提起诉讼作为牟利手段,故侵权赔偿金才是其核心诉讼请求。至于停止侵权,被告无一例外都会自动履行。版权蟑螂的诉讼结果直接决定其能否通过诉讼创收、揽客。其中,最重要的无疑是胜诉率和获赔金额。下文先通过对诉请金额、判决支持金额、诉讼费用分担等数据的量化分析,测算视觉系公司诉讼的胜诉率,再统计视觉系公司平均获赔金额。对“胜诉率”的测算,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胜诉”的定义。过往的研究大致探索总结出以下几种定义方法:(1)“诉请支持法”,包括核心诉请支持法和诉请金额支持率法;(2)“上诉判断法”,即针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当事人为败诉方;(3)“受理费分担法”,按照败诉方承担案件受理费的原则进行判断。这几种方法各有利弊,本文综合使用。首先,由于数据库中收集的一、二审判决书不齐全、不完整,无法针对每个一审判决统计二审上诉情况。故本文仅以检索获得的判决书为样本,进行不完全的统计与分析。其次,对版权蟑螂提起的诉讼,诉请金额、判决金额都与图片张数相关,有必要以单张图片为单位计算平均数。最后,作为补充,本文亦将统计视觉系公司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比例。
(一)视觉系公司上诉占比
在3965份判决书中,共有1396份二审判决书。其中,由视觉系公司提起上诉的占23.1%,由原审被告提起上诉的占72.9%,双方均提起上诉的占4.0%。基于不完全的数据,根据上诉判断法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结论:视觉系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更满意,其一审胜诉率更高。进一步分析发现,视觉系公司提起的上诉案件中,有72.5%对一审判决被告赔付的金额不满,上诉请求增加赔偿金额。图4为视觉系公司历年的上诉占比。

由图4可知,视觉系公司的上诉占比在时间维度上有较大波动,但近年来有明显下降。在2015年之前,占比均超过1/5,其中有3个年份达到或超过50%。而2015年起,呈波动下降的趋势,直至2020年降到3.0%的最低点。2015年之所以成为分水岭,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视觉系公司根据上诉结果改变了诉讼策略。经分析发现,在2014年视觉系公司提起上诉的108个案件(占62.1%)中,仅有9个上诉请求得到了二审法院的部分支持。换言之,二审胜诉率仅8.33%。在残酷的“二审凛冬”下,视觉系公司迅速调整诉讼策略,不再奉行“不服一审打二审”的传统思路,而是转向追求诉讼规模化效应,无意在个案中做过多纠缠。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视觉系公司自此提起诉讼更加审慎,从而在一审中的胜诉率更高,上诉必要性大幅下降。
(二)视觉系公司的诉请支持率
按照“核心诉请支持法”,只要视觉系公司的侵权赔偿金请求得到法院的部分支持,就定义其胜诉,由此得到核心诉请支持率94.3%。换言之,在绝大多数以判决结案的案件中,视觉系公司或多或少都能有所收获。当然,如上文所述,以此定义其胜诉过于简单和粗糙。为此,本文补充两个测量维度:(1)一审判决支持侵权赔偿金,仍定义视觉系公司胜诉,但排除其上诉请求增加赔偿金额被二审法院驳回的情况,由此统计得到核心诉请支持率86.6%。(2)计算诉请金额支持率,平均数为21.64%。而在全部判决中,视觉系公司获得20%及以上诉请金额的占49.3%。概言之,视觉系公司提起诉讼,极少有落空的情况,总体上能拿到诉请的超过20%的赔偿金,50%左右的判决能令其获得比较理想的赔偿金。

图5显示去掉首尾2007年、2021年的极端数据后,核心诉请支持率、诉请金额支持率在13年间的变化趋势。值得注意的是,图5显示2019年两项指标均较明显下滑,说明在黑洞照片版权事件以后,法院提高了对视觉系公司提起诉讼的警觉,在更多案件中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当然,2020年两项指标又有所回升,原因可能是其更加谨小慎微,只提起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更有把握的诉讼。总体而言,无论按照核心诉请支持率还是诉请金额支持率衡量,视觉系公司都维持了稳定且较高的胜诉率。
(三)视觉系公司的获赔金额
版权蟑螂以诉讼为中心建构商业模式,无论通过获得赔偿金营利(诉讼创收),还是以诉讼作为威慑手段迫使被告被动达成版权交易(诉讼揽客),对其来说以图片为单位计算的获赔金额都至关重要。如果法院判决其获赔的金额很少,不仅扣除经营费用、诉讼成本后难以从中获利,而且也达不到诉讼威慑的效果。因此,本文进一步统计和分析了视觉系公司的实际获赔情况。在诉讼实践中,尽管视觉系公司在个别案件中对数十张图片一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3但在多达59.0%的案件中仅对一张图片提出赔偿请求。相对于以案件为单位计算获赔金额,以图片为单位计算显然更加合理。


表1即以单张图片为单位,计算视觉系公司诉请金额与获赔金额的平均数与标准差。视觉系公司针对单张图片的诉请金额最小值为6000元,最大值为14000元,计算得到诉请金额平均数为10231.36元,标准差为4349.93元,如表1。更为重要的是,在3965份判决书中,单张图片获赔最小值为500元,最大值为3800元,平均获赔2135.05元,标准差则是1640.47元。视觉系公司平均获赔金额及诉请金额支持率在2008—2020年间的变化,如图6所示。


从图6可知,平均获赔金额与诉请金额支持率的变化趋势存在较高的吻合度。大致从2013年起,视觉系公司提出的诉请金额可获得20%左右的支持率,单张图片可获得2000元左右的赔偿金。相比于早些年可从单张图片中获得3000甚至5000元的赔偿金,近十年视觉系公司的利润空间已有所萎缩,多数年份仅能获得1800元左右的赔偿金。但是,相对于其从Getty公司取得图片版权代理权或支付给创作者的费用而言,视觉系公司仍可获得高额利润;在单张图片判赔一两千元的诉讼压力下,使用图片量大的商事主体往往也只能与之签订年收费数十万元的合作协议、授权协议。
六、版权蟑螂诉讼的规制路径:基于法经济学的分析思路
以上基于对3965份判决书的统计和分析,大致勾勒出视觉系公司的诉讼概况。其实施的诉讼策略与达到的诉讼结果,使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商业性诉讼模式。对此,法经济学分析可以揭示其底层逻辑与行为模式,从而为探寻规制路径奠定基础。以盈利为计算对象,纳入可变成本和固定成本的考量,版权蟑螂诉讼行为的商业逻辑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在公式(1)中,Profit代表盈利额。N代表版权蟑螂提起诉讼的总数。P代表单一案件平均获赔的金额(P为p与n的乘积,p为单张图片获赔金额,n为平均每案起诉的图片数量,如公式(2),对应上文中的获赔金额统计)。x代表版权蟑螂的胜诉率,由于已经计算了单张图片获赔金额,其代表诉请金额支率,胜诉率由“核心诉请支持法”确定。N乘以P乘以x代表平均数意义上版权蟑螂的单张图片的获赔金额。
进一步地,分析版权蟑螂商业模式的成本论。在经济学的意义上,将成本分为可变成本Cv和固定成本Cf。可变成本指的是在每案或者说单张图片诉讼中需要支出的成本,固定成本指的则是可以在不同案中重复使用、与数量N没有关系的成本。就此而言,版权蟑螂的固定成本可以表示为:

在公式(3)中,Poriginal代表的是版权蟑螂取得图片版权或代理权的成本,M1代表的则是授权书翻译及公证的费用。在每一案件中,版权蟑螂都需要支出获得授权的协议成本和授权书相关的成本。当然,版权蟑螂提起诉讼的量越大,其负担的固定成本就稀释得越厉害,分摊到单一诉讼中的固定成本就越小。这就是版权蟑螂的成本集聚效应。而关于可变成本,可以表示为:


在公式(4)中,Mn代表每一案件中版权蟑螂针对特定侵权行为做证据公证或者电子证据固定所支出的平均成本。Mtraffic代表每一案件中版权蟑螂为诉讼平均支出的交通费用。Mlawyer代表律师代理版权蟑螂诉讼收取的法律服务费用。值得关注的是律师服务费用成本。一般来说,律师根据案件标的额大小,按照比例收取服务费。因此,正常情况下律师费属于可变成本。但如前文所言,在住所地以外的地区,版权蟑螂会与固定的几家律所合作,形成格式化的诉讼策略,批量发起版权侵权诉讼。例如,视觉系公司曾主张每一起诉讼(单张图片)的律师费3000元。很显然,相对于平均每张图片的获赔金额2135元,视觉系公司绝无可能向律师支付每案/张图片3000元的代理费。可能的情形之一是,视觉系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批量处理特定数量案件的律师代理协议,支付定额律师费,即,对于特定时间段的某一特定区域中发生的诉讼而言,律师费用在版权蟑螂的商业模式里可能是一项固定成本。在此意义上,公式(3)和公式(4)可以修正为公式(5.1)和公式(6.1):

可能的情形之二是,视觉系公司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律师代理协议,律师费根据获赔金额的百分比计算。此时,律师费用在版权蟑螂的商业模式中是一项可以直接与利润存在比例关系的可变成本,将律师费比例表示为ρlawyer,修正的公式(5.2)和公式(6.2)反映了此种情形:

由此,本文构建成本与盈利分析的公式,用以揭示中国版权蟑螂的商业逻辑。版权蟑螂提起诉讼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项成熟、稳定的商业模式,第一核心原因在于公式(7):

微观上看,对版权蟑螂而言,从每案中获得的平均赔偿金额大于可变成本,即可获得盈利。在胜诉率基本稳定的情况下,使得P[根据公式(2),为平均每张图片赔偿额乘以平均每案图片张数足够大,就可以令前一项乘积大于固定成本从而获取利润。宏观上看,第二核心原因在于,提起足够多的诉讼使得N形成集聚效应,稀释固定成本,获取集聚性的利润,这是版权蟑螂批量提起诉讼的行为逻辑。进一步地,以上的分析是基于平均获赔金额P和胜诉率x作为不变量的定性分析。而在实际上,诉讼量N的变化可能会影响P和x的实际取值。例如,随着版权蟑螂提起诉讼量的增加,可能会导致法院对其诉请金额支持率与其获赔金额的下降。故N与P、x之间存在隐性关联。关于版权蟑螂涉嫌诉讼勒索、浪费司法资源等的批评屡见不鲜。但正如本文引言部分引述的部分学者的观点,其提起诉讼并未直接违反著作权法和民事诉讼法。版权蟑螂批量提起版权侵权诉讼,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表面上存在相似性。规制版权蟑螂诉讼,有必要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其商业模式进行解析,探寻正当性。
著作权法的核心功能在于,通过作者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实现对作者的正向激励。6对于集体管理组织而言,其收取一定的费用代为诉讼,将所得侵权赔偿金转付给权利人。即使权利人并非作品的创作者,也可以通过创作者和权利人之间的原始协议反哺创作者,从而对创作者实现正向激励。而对于版权蟑螂而言,其通常并非作品的原始权利人,而是以上述公式所表示的商业模式营利。通过诉讼所获得的利润,只会停留其手中,而不会反哺到原始权利人及创作者。由此,激励机制只会激励版权蟑螂搜索版权市场的角落,获取更多的商业利润,并不会激励其构建甚至缔造版权市场的秩序。同时,正如美国司法实践的经验所展示的,版权蟑螂批量诉讼的背后,其实是那些本不必进入司法程序的版权市场角落里的小微侵权行为。版权蟑螂将它们作为盈利工具带入法院,占用司法资源,形成社会成本。
对创作者进行激励的版权制度需要社会成本。这一社会成本可能由谋求发展的版权公司承担,也可能由公权力机构(例如版权局)承担。同样地,版权蟑螂要通过商业模式营利,也需要付出成本。因为上述的司法资源占用,版权蟑螂实际将一部分成本外部化给了社会,维持自身商业模式的批量性和营利的可能性。因此,版权蟑螂的商业模式具有较强负外部性,对于版权市场的贡献有限,但对于社会资源的占用不容忽视。
回归公式1,版权蟑螂的利润取决于发起的诉讼量N、单张图片获赔金额P、胜诉率x,在个案中支出的交通、采证等可变成本Cv,以及为取得图片版权或代理权及委托律师而支出的固定成本Cf等因素。若想抑制其通过诉讼牟利,削弱其利润空间,进而改变其商业逻辑,就必须在这几项因素上做文章:
首先,诉讼量N取决于版权蟑螂提起诉讼的意愿,事关民事主体的诉权及公平,不宜直接对其诉权加以限制或提高立案门槛。但是,考虑版权蟑螂诉讼的负外部性,不妨改革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收取标准,加收司法“拥堵费”,抑制或阻却其批量提起诉讼。例如,在全国法院范围内,以起诉量为准,分段递增案件受理费,且递增部分由原告(司法利用者)自行承担,不由败诉方承担。事实上,美国就有学者主张,针对金额小但数量庞大的“流水线”式诉讼,提起诉讼量越多的原告,交纳诉讼费的比例应越高。
其次,尽管本文的实证研究已经展示了版权蟑螂在单张图片中获赔金额P、胜诉率x整体下降,但总体上仍有较大利润空间,使其商业性诉讼行为得以维系。随着图片微利时代的到来,法院应当综合衡量版权蟑螂诉讼的利弊,在根据法定赔偿标准判决赔偿金额时予以特别考虑。2020年修正的《著作权法》第54条第2、3款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该条规定设置了法定赔偿的下限,即单个作品500元及合理开支。然而,该项修正的目的在于保护权利人尤其是创作者的利益,很难说立法者将通常仅具有版权代理权或部分版权权能的版权蟑螂也纳入其中。因此,最高人民法院不妨在司法解释中作出类型化规定,明确将版权蟑螂排除在外。尤其是当版权蟑螂仅基于欠缺法律根据的诉权授予或转让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就侵犯图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行赔偿时,可以考虑将法定赔偿从以千元为单位下调至以十元为单位。这样可以极大降低版权蟑螂的获赔金额P。
最后,在绝大多数案件中,版权蟑螂起诉依据的不是图片版权,而只是版权的代理权。在过去,法院对于“创作者—授权方—版权蟑螂”的链式证据较为宽容,采信率很高。在某种意义上,法院的裁判倾向被版权蟑螂利用,为其诉讼创收、诉讼揽客背书。所幸法院逐渐调整裁判立场,当版权蟑螂提出授权书、有水印的图片时,不再视为已完成关于版权来源的事实证明,而是要求其进一步举证以证明图片的权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也明确指出:“结合图片库行业性质、行业现状、相关经营者举证能力等情况,并基于引导此类经营主体规范开展业务、合理维权的裁判指引目的,实践中一般不能仅凭当事人自行标注的可修改的水印和版权声明来认定权属。图片库经营者应提供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初步证据以证明其权利归属。被告提出抗辩予以反驳的,根据双方举证情况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做进一步审查和综合判断。”简言之,应提高版权蟑螂事实解明度(举证充分性)及主观证明责任。由此,可以增加版权蟑螂的固定成本Cf及可变成本Cv,相应降低胜诉率x。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发布的第224号指导案例即可为本文结论提供佐证。该指导案例当事人即为视觉中国孙公司汉华易美,运用的诉讼策略与本文总结的如出一辙,核心证据为授权说明书、带有水印的图片和网站权利声明等。同时,案件被告举证存在摄影师竞合水印、与美国Getty公司的往来邮件等证据试图推翻水印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最后认为,仅以此水印不能认定涉案图片的著作权,而授权书等证据只能证明Getty公司的概括性授权事实,不能证明摄影师转移了真正的著作权属,需要更多举证。相反,被告举出的证据足以完成反驳。由此,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指导案例224号的裁判逻辑与本文的实证分析结论足以相互印证。首先,该指导案例对于水印推定效力的弱化与本文诉讼工具部分的实证趋势吻合,极大削弱了版权蟑螂诉讼策略的关键手段。其次,指导案例明确了著作权属举证责任在版权蟑螂方,对版权蟑螂提交证据同质化的模式提出了挑战,此即法经济学分析中增加版权蟑螂的固定成本Cf及可变成本Cv的实践体现。最后,将提高版权蟑螂诉讼成本、降低胜诉率并增强个案判断以削弱模式化商业诉讼的裁判理念上升为指导性案例,有利于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应对商业性维权诉讼提供可借鉴的策略。由此,我们可以期待在社会范围内进一步打破版权蟑螂的营利方式,减少其对于版权市场的负外部性。
七、结语
本文以视觉中国旗下的两家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研究揭示了中国版权蟑螂的诉讼策略和商业逻辑。以3965份判决书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视觉系公司选择以商事主体为被告,并集中向广东、天津、北京三地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工具上,视觉系公司程式化地使用Getty公司出具的授权书、有水印的图片及可信时间戳,指向著作权侵权法定赔偿。在判决结果上,视觉系公司可获得20%左右的诉请金额支持率,具有极高的核心诉请支持率,单张图片平均可获得2000元左右的赔偿金。可以说,这是一种十分成功的以诉讼为中心的商业模式,能有效达到诉讼创收及诉讼揽客目的。
然而,版权蟑螂的诉讼具有负外部性。其通过诉讼所获得的利润,只会停留在自己手中,而不会反哺原始权利人及创作者。由此,只会激励版权蟑螂搜索版权市场的角落,获取更多的商业利润,但不会激励其缔造版权市场的秩序。而法院在某种意义上为其诉讼创收、诉讼揽客背书。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应当改变其诉讼的成本与收益结构,压缩其通过诉讼获取盈利的空间,抑制其批量提起诉讼的动机。其中,收取司法“拥堵费”,降低法定赔偿标准,提高事实解明度(举证充分性)要求等都是正当、有效且可行的对策。相信这些措施对于专利蟑螂、商业性打假人等批量提起的诉讼亦可适用,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法院案多人少问题,提高司法对于公众的可接近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