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纪:科研经费套取
和违规使用典型案例
案例一 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套取科研经费。
某高校原教授李某伙同张某利用其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贪污课题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3756万余元,其中贪污课题组其他成员负责的课题经费人民币2092万余元。上述款项被李某、张某转入李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占为己有,并投资其他多家公司。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张某被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贪污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案例二 利用虚构的技术开发合同套取配套科研经费。
某高校原副教授严某为套取学校20%配套科研经费,与马某某商定,由严某作为项目负责人代表学校先后与马某某实际控制或介绍的10家公司签订虚构的1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同时严某又与另外6家公司签订虚构的7份横向科研技术开发合同,24份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470万余元,上述款项作为横向科研经费打入学校账户内。严某指使马某某虚开购买科研材料增值税发票,从学校应当下拨的占合同额20%的配套科研经费中报销,共计报销246万余元。在扣除学校管理费以及未报销的配套科研经费后,严某、马某某共同将配套科研经费220万余元据为己有后俵分。严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发还学校。
案例三 利用关联公司外协转拨套取科研经费。
某高校原教授陈某某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在申报与中标某重大专项课题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自己控制的、被夸大科研力量的B公司、C公司列为课题外协单位,并将其博士生作为B公司、C公司职员列为课题主要参与人员。陈某某授意其博士生以开具虚假发票、编制虚假合同、编制虚假账目等手段,将B公司、C公司账上的国拨经费900万余元冲账套取。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计人民币20万元。
案例四 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
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殷某某利用担任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虚构12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0万余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万余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万余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另外,殷某某利用其职务便利,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万余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殷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退赔犯罪所得,发还研究所。
案例五 虚列劳务、骗取公款、虚列合同价款、非法私用。
某高校原教授张某某利用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实验的职务便利,以支付临时工劳务费的名义,先后分17次套取科研经费共计25.5万元,未实际发放,均与其它实验报销款一同汇入张某某的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消费。张某某还利用负责无人飞艇遥感平台项目的职务便利,在向某航空科技公司订购航空遥感平台时,与该公司负责人串通,采用虚增合同价款,待货款到账后再由该公司将多余部分返还的方式,骗取科研专项经费45万元,并使用其中的部分费用购买起亚霸锐越野车1辆,登记于个人名下。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六 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经费。
某高校某学院原院长吴某某在担任二级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A公司、B公司签订虚假的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所在单位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万余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20万元,退赔38万余元发还学校。
案例七 以给学生发津贴的形式套取科研经费。
某高校教师周某以学生名义从自己负责的科研项目中领取助研津贴共计1009万余元,其中753万余元用作给学生发放助研津贴,其余256万余元主要用于个人劳务酬金以及支付委托方不能报销的交流费用、评审专家超标准的评审费、礼品费、烟酒费、参观游览费用等。周某受到留党察看、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案例八 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套取科研经费。
某高校迟某某通过向学生发放劳务费再回收的方式套取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经费,情节较重,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审定,决定撤销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追回已拨资金,取消迟某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参与申请资格5年,给予通报批评。
案例九 公款私存、购买理财产品。
某高校原教授胡某某作为学校爆破工程与器材研究所项目负责人期间,在对外承接工程项目过程中,通过预借工程款方式将资金从爆研所账户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再报销冲账,形成公款私存,给项目资金带来潜在风险。同时利用支付工程费用时间差,用项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不当获利。胡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教授四级降为讲师八级)处分。
案例十 违规报销经费。
某高校原处长高某某利用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在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中违规报销机票费、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16万余元,在学校引进人才科研启动经费中报销家人机票款、通信费、商店购物开支等款项合计6万余元。另外,高某某在学校给予科研项目配套的组织实施与奖励费中违规报销旅游费、个人物业费等合计20万余元。高某某受到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和免职处理。
案例十一 套取科研经费违规吃喝。
某高校机械学院党委委员李某某从横向科研经费中为课题组9名硕士研究生每人多发补助500元,要求学生交回多发的500元用于课题组40余人聚餐。李某某在学校纪委与其谈话了解上述情况时,未如实向组织说明情况。李某某受到党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套取费用。
案例十二 因公出国(境)中违规违纪,携家属旅游。
某高校环境学院原院长杨某某在赴加拿大某大学进行合作研究期间携女儿公款旅游,部分费用从课题经费中列支,受到政纪处分,责令退缴违规报销费用。
以上案例均来源于互联网公开内容。
转载自常州大学财务处公众号